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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免费用的微信表情,别人拿去商用就不用赔钱了吗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08 | 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作为一名民间诉讼三十年的律师,我见证了中国互联网内容从野蛮生长到版权觉醒的全过程。在法庭上,我经常听到侵权方理直气壮地抗辩:“律师,这个表情原告本来就是免费给网友用的,我也没拿表情直接卖钱,原告没有实际损失,我也没获利,凭什么让我赔几十万?”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不少互联网从业者笃信“免费=无版权”“没直接盈利就不算侵权”,而部分原创设计者面对这种“白嫖”行为也常常感到维权无门。然而,随着司法裁判尺度的不断精细化,这种“唯直接收益论”的观念正在被彻底纠正。今天,我想结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2019)京0491民初16794号这起极具标志性的案件,和大家深度探讨一个核心命题:具有独创性的聊天表情能否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免费提供是否意味着权利人没有损失?


免费表情被竞品“白嫖”,被告以“无损失”拒赔


这起案件堪称穿透审查“免费内容商业化侵权”责任的教科书级案例。案情是这样的:腾某科技公司创作了“奸笑”“嘿哈”“机智”“捂脸”“耶”“皱眉”等6个经典的微信表情,并授权腾某计算机公司运营。这些表情一经推出,迅速成为全网流行的社交符号。然而,腾某公司发现北京青某公司开发运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中,直接照搬了这6个表情。腾某公司果断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在法庭上,青某公司抛出了一个极具迷惑性的抗辩理由:涉案微信表情均为免费提供,原告未因被控侵权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亦未因此直接获利,且已停止使用。因此,他们主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最终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被告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院一锤定音:独创表情受保护,免费不代表无损失


面对被告的抗辩,北京互联网法院给出了极具法理深度的裁判,其核心逻辑非常清晰:


首先,聊天表情构成美术作品。法院明确认定,涉案表情采用“黄脸表情”设计理念,通过眼部、嘴部、手势等神态的个性化变化来反映情绪,在线条、色彩运用上体现了独创性表达和审美意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其次,免费许可不等于放弃权利,侵权必须赔偿。法院直击了被告抗辩的核心痛点:免费许可通常只是针对个人下载使用而言,而非基于商业目的的复制、传播。网络经济是注意力经济,经营者可以通过提供免费下载的方式吸引客户,扩大受众范围,进而通过其他增值服务获得收益。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表情,提升了自身软件的用户粘性和体验,本质上是利用了网民的注意力来获取商业利益。这种行为会导致权利人客户被分流而受损。因此,不能以表情免费为由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三十年执业感悟:警惕“拿来主义”,尊重数字创意价值


作为老律师,我对这一裁判导向深表赞同。这起案件确立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审查规则:在数字内容时代,法律既保护权利人的创新成果,也绝不纵容竞争对手利用“免费”作为逃避赔偿的挡箭牌。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将此类争议分为两类来界定:第一类是纯粹的个人社交分享,用户在聊天中发送表情属于合理使用;第二类是商业化的复制与传播,如竞品软件直接照搬、自媒体未经授权将表情印制在周边商品上售卖等。无论哪种情况,“免费”都不再是免赔的护身符。


在此,我也想给所有互联网开发者和内容创作者提个醒:软件开发者在丰富产品功能时,务必做好版权风险排查,千万不要抱有“反正原作者免费,我拿去用用怎么了”的侥幸心理;而对于原创设计者而言,一旦发现竞争对手将你的免费作品用于商业引流,即便对方未直接收费,也应果断通过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天平,永远倾斜于实质上的公平与对创新的保护。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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