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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三十年律师手记:6.4亿天价赔偿背后,最高法如何给“偷技术”定规矩?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08 | 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作为一名民间诉讼三十年的律师,我亲历了中国知产审判从“象征性赔偿”向“惩罚性重罚”的艰难跨越。在法庭上,我曾无数次看到侵权方在窃取他人核心技术后,不仅毫无悔意,反而利用窃取来的技术申请专利、大肆牟利。面对这种行为,权利人往往陷入维权成本高、判赔金额低的泥潭。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判决,犹如一记重锤,彻底砸碎了侵权者的侥幸心理。今天,我想结合这起创下国内知产诉讼判赔历史新高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和大家深度探讨:当企业遭遇“有组织挖角”引发的技术窃取时,法律是如何亮剑的。


近40人集体“跳槽”,最高法推定“偷技术”成立


这起案件堪称打击恶意挖角与技术窃取的教科书级案例。案情令人触目惊心:2016年前后,吉利下属成都高原公司的近40名高管及技术人员,在短时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中离职,并迅速入职威马及其关联公司。这些员工在吉利任职期间,不同程度地参与或接触过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的核心秘密。


在法庭上,威马方试图以“自主研发”作为抗辩。但最高法敏锐地抓住了核心逻辑:威马在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的合理时间内,不仅推出了EX系列电动汽车,还将吉利方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技术秘密用于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法院据此作出了极具穿透力的“整体判断”:既然威马有渠道和机会获取这些秘密,且产品与吉利方技术实质性相同,就可以直接推定威马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除非威马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否则侵权成立。


6.4亿天价判赔与“停止侵害”的创新执行


面对高达21亿元的索赔,最高法二审给出了极具震慑力的裁判: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令威马方连带赔偿吉利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元。


作为老律师,我认为本案最大的亮点不仅在于“罚得重”,更在于最高法对“停止侵害”责任的精细化探索。过去,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往往只是一句口号,侵权方换个马甲继续用。但本案判决明确要求:威马方必须在法院监督下销毁或移交所有载有技术秘密的图纸和数模;禁止自行实施或恶意放弃基于侵权技术申请的12件专利;甚至要求威马方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并逐一通知所有离职员工及供应商签署保密与不侵权承诺书。同时,判决还设立了严厉的迟延履行金制度:拒不履行停止使用义务的,按每日10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


三十年执业感悟:敬畏创新,守住商业秘密底线


这起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的判决,彰显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它向市场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靠“挖人”抄近道、偷技术赚快钱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在此,我也想给所有企业经营者提个醒:在人才引进和技术研发过程中,务必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合规防火墙,切勿抱有“法不责众”或“难以举证”的侥幸心理。对于权利人而言,面对成建制的恶意挖角,不仅要敢于维权,更要善于利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推定规则,以及惩罚性赔偿和迟延履行金制度,让侵权者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法律的天平,永远倾斜于那些脚踏实地、尊重创新的人。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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