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做了三十年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我见证了中国专利保护从“粗放”走向“精细”的全过程。在法庭上,我经常听到侵权方理直气壮地抗辩:“律师,我只是在网店上挂了这个产品,一件都没卖出去,原告没有实际损失,我也没赚到钱,凭什么让我赔钱?”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不少商家笃信“没卖出去就不算侵权”,而部分权利人面对这种“零销量”的侵权也常常感到维权无门。然而,随着司法裁判尺度的不断精细化,网店挂出侵权产品,被告以“零销量”拒赔
这起案件堪称穿透审查“许诺销售”侵权责任的教科书级案例。案情是这样的:青岛青某重工公司系一项“立式二次构造柱泵”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他们发现青岛晨某机械设备公司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及公司官网上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青某重工公司果断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在法庭上,晨某机械设备公司对展示行为构成侵权并无异议,但他们抛出了一个抗辩理由:实际销售行为并未发生,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自己也未因此获利。因此,他们主张只需停止侵权并承担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不应承担除此之外的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最终酌定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一锤定音:有损害必有救济,展示即担责
面对被告的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极具法理深度的裁判,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的核心逻辑非常清晰:根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许诺销售”(如做广告、在商店橱窗陈列、在展销会或网店展出等作出销售意思表示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这种行为一经发生,即使没有产生实际交易,客观上也会给专利权人造成影响产品合理定价(价格侵蚀)、减少或者延迟商业机会等实质性损害。
法院在审查时抓住了核心痛点:既然“有损害必有救济”,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侵权人不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还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权利人难以举证具体损失时,法院完全可以基于在案证据反映的侵权情节,以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数额。
三十年执业感悟:警惕网络展示,尊重创新价值。作为老律师,我对最高法的这一裁判导向深表赞同。这起案件确立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审查规则: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法律既保护权利人的创新成果,也绝不纵容侵权人利用“零销量”作为逃避赔偿的挡箭牌。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将网络展示引发的争议分为两类来界定:第一类是纯粹的引流展示,商家为了丰富店铺页面或测试市场反应,挂出了侵权产品,这类行为依然构成许诺销售侵权,需承担法定赔偿责任;第二类是存在实际交易的,则需进一步计算销售利润或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论哪种情况,“没卖出去”都不再是免赔的护身符。
在此,我也想给所有电商经营者和专利权人提个醒:电商卖家在进货和上架时,务必做好专利侵权风险排查,千万不要抱有“先挂上去试试,没人买就不算侵权”的侥幸心理;而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一旦发现竞争对手在网店、展会或朋友圈进行了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即便对方尚未实际售出,也应果断通过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天平,永远倾斜于实质上的公平与对创新的保护。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7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