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胜诉判决,在大陆能直接执行财产吗?
【专栏主笔简介】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很多人陷入两个极端误区:有人认为两岸判决互通,拿着台湾判决书就能直接去大陆法院划扣资产;也有人觉得两岸司法体系不同,台湾判决在大陆完全无效,一切只能在大陆重新起诉。
今天,结合福州中院(2024)闽01认台22号标杆案件,和大家深度拆解核心命题:拿到台湾地区生效民事判决,如何在大陆申请认可,进而执行大陆境内财产?
一:案情回溯:台湾胜诉,债务人财产却在大陆
当事人在台湾地区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拿到生效判决,判令对方偿还借款本息。但是败诉一方在大陆福州持有不动产、银行存款,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在台湾申请执行,无法处置大陆境内财产。于是申请人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认可这份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效力。
对方抗辩,台湾的判决不能在大陆生效,应当在大陆重新起诉审理。
福州中院审查确认:案涉台湾判决真实、已经生效,不存在违反一个中国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缺席未合法传唤、大陆已有生效裁判等不予认可的法定情形。最终裁定认可该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在大陆具有法律效力。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大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置债务人在福州的房产与存款。
二:⚖️法院核心裁判要点
1. 台湾地区生效民事判决,满足法定条件,大陆中院可以裁定认可
认可程序不是对案件全部事实重新再审,重点核查文书真实性、是否生效、有无法定排除情形。一旦裁定认可,这份文书具备大陆司法文书效力,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不用重新起诉开庭。
2. 五大法定情形,法院直接不予认可
①判决违反一个中国原则、损害国家主权与社会公共利益;
②被申请人缺席审判,但没有经过合法传唤;
③案件属于大陆法院专属管辖;
④同一纠纷大陆法院已经作出裁判,或者已经认可其他裁判文书;
⑤判决以欺诈方式取得。
3. 必须两步走:先申请认可,后申请执行,不可跳过
很多当事人踩坑,直接拿着台湾判决书到执行局立案。程序上先要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拿到认可裁定,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基层法院不能受理认可申请。
4. 可部分认可
一份台湾判决中,部分判项符合认可条件、部分不符合,法院可以只认可符合规定的部分,不予认可的内容,当事人可另行在大陆起诉。
❌三大高频误区,两岸当事人务必警惕
误区1:台湾判决自动在大陆生效,直接拿去执行
✅纠正:不会自动生效,必须单独向大陆中院提交认可申请,拿到裁定认可,才具备执行效力,没有认可裁定,大陆执行局不予受理。
误区2:只要是台湾法院判决,大陆就一定会认可
✅纠正:审查有硬性门槛,触碰公共利益、专属管辖、未合法传唤等情形,直接不予认可。一旦不予认可,想要维权,只能在大陆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误区3:认可程序,等于重新审理案件实体对错
✅纠正:认可程序不全面重审案件事实,法院重点核查文书真实性、生效状态、法定不予认可情形,不对借款、合同争议全盘重新审理。
💡实务风控建议
👉两岸商事、民间借贷当事人
1. 交易前期提前规划争议管辖。如果对方主要财产在大陆,优先选择大陆法院或者大陆仲裁,省去后续申请认可的漫长流程。
2. 准备全套公证核验材料,文书材料不全,法院不予立案。
3. 找准管辖法院: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认可申请。
👉已经拿到台湾判决,债务人在大陆有财产
1. 查清债务人大陆财产位置,确定管辖中院;
2. 备齐申请书、台湾判决原件、生效证明、公证核验文件;
3. 提交认可申请,拿到裁定后,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三:执业三十载律师手记总结
(2024)闽01认台22号案例,清晰划定规则:台湾地区生效民事判决,并非当然无效,也不是自动生效。
符合法定条件,大陆法院可以裁定认可,文书可直接在大陆强制执行;一旦触碰法定红线,不予认可,当事人只能在大陆另行起诉。
涉两岸债权纠纷,难点就在于跨境文书效力与财产执行。不管是台商还是大陆居民,签约、诉讼之初,就要提前规划管辖与执行路径,避免赢了官司,却卡在跨境文书认可环节,财产无法落地执行。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16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