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做了三十年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我审阅过成千上万份商业合同。在争议解决条款那一栏,绝大多数企业都会毫不犹豫地填上:“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商界和许多同行都笃信一条铁律:只要白纸黑字签了仲裁条款,法院的大门就彻底关上了。然而,随着反垄断司法实践的深化,这一“唯仲裁论”的绝对认知正在被打破。
这起案件堪称反垄断管辖权争议的“试金石”。案情并不复杂,却极具代表性。2017年,蔬菜批发商户谭某与长沙马某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入驻马某堆公司经营的物流园。到了2023年,马某堆公司以谭某同时在其他市场经营为由,单方面将其服务费暴涨至原来的3倍,并宣称“只有退出其他市场才能恢复原价”。面对这种“二选一”和“不公平高价”的霸王条款,谭某决定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但马某堆公司立刻抛出“挡箭牌”: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法院无权管辖,裁定驳回了谭某的起诉。最高法一锤定音:公共利益面前,仲裁协议必须让步。
面对一审的驳回,谭某选择了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给出了极具前瞻性和法理深度的裁判,直接撤销了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最高法的核心逻辑非常清晰:虽然双方签了仲裁协议,但本案的审理早已超出了普通合同权利义务的范畴。认定马某堆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直接关系到当地蔬菜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广大商户的生存成本以及老百姓的“菜篮子”。这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纠纷,已经超出了双方当事人通过私下协议可以自由处分的私权边界。
根据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一方提起垄断民事诉讼,另一方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主张法院不应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十年执业感悟:反垄断纠纷具有天然的“公共属性”。作为老律师,我对最高法的这一裁判导向深表赞同。我们必须认清一个底层逻辑:仲裁的本质是民间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它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只能处理涉及双方私人利益的纠纷。而垄断行为不仅损害特定当事人的利益,更破坏了整个市场的竞争生态。
如果允许垄断纠纷全部交由仲裁解决,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只能约束签约的双方,无法对全行业的竞争规则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认定,这无异于变相放纵了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最终买单的将是所有普通消费者。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与合同沾边的纠纷都要跳过仲裁。司法实践的边界划得很清楚:如果双方只是普通的合同欠款、违约金纠纷,不涉及垄断行为的认定,仲裁条款依然有效;但只要纠纷的核心是认定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法院的管辖权就具有不可剥夺的强制性。
在此,我也想给所有企业法务和经营者提个醒:在起草合同时,仲裁条款不再是万能的“免责金牌”。面对涉及市场支配地位、排他性交易等可能触碰反垄断红线的商业行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维护公平竞争的司法大门,永远向公共利益敞开。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4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