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做了三十年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我见证过无数因房产而起的婚姻悲欢。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多当事人甚至部分同行都有一种惯性思维:只要房产证上加了名,或者登记了特定的份额,离婚时就理应严格按照登记比例来分割。然而,随着司法裁判理念的演进,尤其是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正式施行,这一“唯登记论”的观念正在被彻底打破。
这起案件堪称婚内房产赠与纠纷的“教科书级”案例。2019年,刚退伍不久的曹某与离异带娃的赵某闪婚。婚后不久,为了让孩子能就读更好的学校,曹某说服父母将一套价值近千万的拆迁安置房过户到自己名下。随后,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曹某仅凭一时冲动,将这套房产99%的产权份额登记在了妻子赵某名下,自己仅保留1%。
然而,这段婚姻并未如预期般长久。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仅六个多月便分居,并在三年半后彻底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赵某以房产证上99%的份额为由起诉,要求分割这套近千万的房产。如果按照传统的物权登记规则,她似乎理应拿走绝大部分。
裁判风向转变:突破登记外观,探寻实质公平
面对女方要求按99%比例分割的诉求,法院并没有机械地适用一般的赠与合同规则或物权变动规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沪01民终14488号终审判决中明确指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给予房产,通常承载着对婚姻关系稳定存续的合理期待,具有强烈的身份和伦理属性。
当婚姻存续期间较短时,这种无偿给予的基础便不复存在。如果简单依据登记比例分割,不仅会严重损害给予方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益,还可能诱发道德风险。最终,法院依据最新施行的《婚姻家庭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判决案涉房屋归男方曹某所有,但考虑到女方在办理过户时支付了税费等信赖利益损失,以及双方短暂共同生活的事实,判令男方补偿女方50万元。
三十年执业感悟:婚姻不是财产交易,给予需回归本质。作为老律师,我对此案的判决深表赞同。这起案件确立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裁判导向:夫妻间的大额财产给予,本质上是一种有别于普通赠与的“特殊赠与”。它不是单纯的财产转移,而是以建立或维持长久稳定的婚姻关系为默示条件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在婚内将房产转移给另一方,离婚时双方协商不成,法院现在会综合考量多个核心因素:首先是婚姻存续时间是否较短;其次是给予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此外,还会结合给予目的、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房屋来源等。
这套裁判逻辑不仅保护了出资方父母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婚致贫”的极端不公,也兼顾了受赠方的信赖利益。在此,我也想给所有面临类似情况的朋友提个醒:婚姻并非财产交易的筹码,基于婚姻的财产处分行为,必须回归婚姻关系的本质。在做出大额财产赠与或加名决定时,务必保持理性与慎重;而在面临离婚财产分割时,也不要再盲目迷信“房产证上的名字就是绝对的护身符”,法律的最终天平,永远倾向于实质上的公平正义。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4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