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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很多银行、企业做续贷、借新还旧时都有一个惯性认知:原来的抵押登记还在,抵押物不变,新贷款自然继续享有抵押优先权。新乡中院这则案例直接划清红线:旧贷清偿完毕,原抵押权随之消灭;如果办理借新还旧,没有担保人书面同意、没有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会自动“顺延”到新贷上。
一、核心事实
实业公司向农商行借款,以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后续双方操作借新还旧,用新一笔贷款把原先的旧贷款结清。但是整个过程里,农商行没有要求抵押人出具同意为新贷继续担保的书面文件,也没有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依旧保留着多年前的他项权证,主张抵押权继续有效。
抵押的实业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旧债已经还清,抵押权依法消灭,要求农商行配合办理解押手续。一审法院支持实业公司,判令银行协助注销抵押登记。农商行上诉,坚持属于借新还旧、抵押物没变,抵押应当继续有效。
新乡中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旧贷因借新还旧而清偿,原抵押权消灭;银行不能仅凭原有抵押登记,对后续新贷继续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裁判逻辑
本案核心是区分“债权消灭”和“担保延续”。
第一,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同步消灭。借新还旧的本质,是旧主债权履行完毕、新债权产生,旧债结清那一刻,依附它的抵押权利就已经消灭。
第二,借新还旧要延续担保,有硬性门槛。按照九民纪要第57条,想要让担保人继续为新贷承担责任,必须证明担保人知道并且同意借新还旧、愿意继续担保。不动产抵押还需要完成重新登记,物权效力才能够设立。
第三,不能以抵押物不变简化流程。哪怕还是同一块土地、同一套房产,只要对应的主债务换成一笔新借款,担保就是新的担保。只保留老的他项证,没有新的合意、没有新登记,不能产生物权担保效力。
第四,时效叠加风险。本案当中银行长期没有及时主张权利,债权本身也存在时效隐患,进一步加重抵押权利无法存续的后果。
三、通俗解读
一句话:借新还旧 ≠ 抵押自动续上。
不少信贷经办图省事,觉得反正就是续贷、抵押物没变,就不去重新签担保文件、不去不动产中心更新抵押。这个判例告诉我们,这是巨大的漏洞。
旧债结清,抵押在法律上就已经“失效”。如果之后借款人还不上新贷款,银行想要拍卖土地、房产优先受偿,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没有抵押权,银行只能变成普通债权人,和其他债主按比例分钱。
反过来对于抵押企业:只要旧贷款已经归还完毕,即便银行拖着不解押,也可以起诉要求注销抵押登记,解除资产上的权利负担。
四、实务忠告
第一,借新还旧必须单独落实担保手续。不动产抵押,要重新签署抵押合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同时留存抵押人明确知晓“借新还旧”并且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材料,不能口头约定。
第二,区分保证担保与不动产抵押。保证担保重点在“知情+同意”;不动产抵押是物权,登记是生效要件,缺登记就没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及时解押。债务结清之后,如果不再继续担保,企业应当及时督促债权人配合解押,避免土地、房产一直被抵押锁住,影响转让、融资。
第四,信贷尽调要核查登记。做续贷业务,不要只看历史抵押证,一定要核查:对应的是哪一笔债权、有没有结清、是否重新办理登记。
第五,诉讼时效同步管理。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长期搁置不主张,抵押权利同样得不到法院保护。
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是担保制度最基础的规则。续贷、借新还旧属于金融里很常见的操作,但程序一步都不能省,省事的代价,很可能就是丢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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