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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重磅案例!最高院案例精解:首封法院能否优先分配执行款?多债权人如何受偿?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5-15 | 2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件背景及过程

基本案情
韩某与李某慧因民间借贷纠纷,中牟法院判决李某慧需偿还韩某借款本息共计16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中牟法院向洛阳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李某慧在洛阳中院的案款。然而,李某慧另涉多起债务纠纷,金水法院早在2021年5月即向新安县教体局送达执行裁定,冻结李某慧的到期债权。洛阳中院最终将执行款移交首封法院金水法院分配,韩某认为应按收到协助通知书的顺序受偿,遂申诉至最高院。

争议焦点

首封法院是否享有优先分配权?多个普通债权人的执行款如何分配?


法院裁判观点

基层法院及河南高院观点

洛阳中院认为:

  1. 金水法院系首封法院,对李某慧的到期债权最早采取冻结措施;
  2. 依据司法解释,首封法院有权主持财产分配;
  3. 韩某作为普通债权人,无权主张按协助通知接收顺序受偿。

河南高院复议维持原裁定。


最高院判决观点

驳回韩某申诉,支持首封法院优先分配权
最高院指出:

  1. 冻结顺位以裁定送达第三人的时间为准
    • 金水法院2021年5月已向新安县教体局送达冻结裁定,早于其他法院;
    • 到期债权属于可轮候冻结的财产权,首封法院具有处置权(《查封规定》第26条)。
  2. 多债权人分配规则
    • 首封法院主持分配(《执行规定》第56条);
    • 普通债权人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执行规定》第55条)。
  3. 程序合法性
    • 洛阳中院将款项移交首封法院符合法律规定,韩某主张的"协助通知接收顺序"无依据。

4、判决原文: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洛阳中院将案涉执行款转交金水法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到期债权属于财产权,可以轮候冻结,其冻结顺位应当按照冻结到期债权裁定送达第三人的时间顺序来确定。本案中,金水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新安县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新安县教体局)送达(2021)豫0105执恢331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日,新安县教体局在金水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处签字并盖章签收。执行过程中,洛阳中院于2022年8月31日首次收到中牟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陆续收到多份其他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从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时间上看,金水法院先于其他法院对李某慧在新安县教体局的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其系该到期债权的首先冻结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56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本案中,韩某等债权人在各自案件中,分别由各自执行法院向洛阳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被执行人李某慧在新安县教体局的工程款债权予以执行。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及具体分配问题,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况且,韩某对李某慧的已决债权为普通债权,并不享有优先权。洛阳中院将新安县教体局交付的执行款项移交至首封法院金水法院并无不当。韩某认为洛阳中院收到执行款后应按照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分配,属于对法律的理解错误。

综上,申诉人韩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某的申诉请求。



案件启示

对法院:严格审查冻结措施的生效时间

  • 冻结措施以裁定送达第三人的签收时间为准,而非法院收到协助通知的时间;
  • 首封法院的认定直接影响执行款分配权,需重点核查各法院冻结顺位。

对律师:优先主张财产首封权

  • 代理执行案件时,应尽快对债务人财产采取首封措施;
  • 若存在多债权人,需及时向首封法院申报债权,避免错过分配程序。

对当事人:警惕"轮候冻结"风险

  • 轮候冻结不直接产生处置权,首封法院处置财产后,轮候冻结自动失效;
  • 普通债权人未取得首封的,需及时与其他债权人协商或申请参与分配。

法律依据

  1.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99条
    法院执行到期债权应作出冻结裁定,并通知第三人履行。
  2. 《查封规定》第1、26条
    冻结措施自裁定送达协助执行人时生效;轮候冻结按登记顺序生效。
  3. 《执行规定》第55、56条
    普通债权人按执行措施顺序受偿;首封法院主持分配。

总结

首封即王道!执行策略决定受偿顺序

  • 首封法院对财产处置具有绝对优先权;
  • 轮候冻结仅具"后备"效力,无法对抗首封;
  • 债权人应尽早通过诉讼保全锁定首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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