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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案例分析:从最高法院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看重复起诉的认定——基于理论与实务的双重视角解构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5-15 | 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题


建设工程案件,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如何认定后诉与前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裁判规则


在判断后诉与前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时,需从当事人是否相同、诉讼标的是否实质相同以及诉讼请求是否包含于前诉诉讼请求之中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若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实质相同、诉讼标的实质相同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已被前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并经判决处理,则后诉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驳回起诉。

案情概要


金帆公司承建旅游公司发包的中国西部大峡谷 “四季水上娱乐城” 的娱乐设备基础工程,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瑞银公司和其他人。因工程款纠纷,瑞银公司将旅游公司和金帆公司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云 06 民初 20 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金帆公司支付瑞银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 28541875 元及相应利息,旅游公司在工程价款 17478615.8 元范围内对瑞银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同时驳回瑞银公司要求旅游公司支付利息的请求。瑞银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瑞银公司又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旅游公司向其履行代位清偿义务,支付工程款利息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瑞银公司的起诉,瑞银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水富瑞银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认定后诉与前诉构成重复起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1. 当事人相同 :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均是瑞银公司、金帆公司和旅游公司,仅金帆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但参与到案件中的诉讼主体没有发生变化,故认定为当事人相同。


2. 诉讼标的实质相同 :本案的法律关系虽表面上是债权人代位权关系,但实质上涉及到的两个法律关系 —— 旅游公司和金帆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金帆公司和瑞银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在性质上与前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相同,且前后两诉均是因为同一建设工程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诉讼标的都是基于该工程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前诉已对相关权利义务作出处理,故认定诉讼标的实质相同。

3. 诉讼请求包含于前诉诉讼请求之中 :瑞银公司在前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判决旅游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前诉生效判决已对瑞银公司请求由旅游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实质上否定了由旅游公司对利息和 17478615.8 元以外的工程款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瑞银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 “判决旅游公司向瑞银公司履行代位清偿义务,支付工程款利息” 等,包含在前诉的诉讼请求中且已被判决驳回,各方的权利义务应受前诉判决的既判力约束,故认定后诉的诉讼请求包含于前诉的诉讼请求之中。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后诉与前诉构成重复起诉,驳回瑞银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判断后诉与前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具体标准。通过从当事人是否相同、诉讼标的是否实质相同以及诉讼请求是否包含于前诉诉讼请求之中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重复起诉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判断思路和示范。这有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避免当事人通过变换诉由等方式重复起诉,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水富瑞银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 57 号,2022 年 03 月 29 日]。

案例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重复起诉始终存在较大争议。尤其在涉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复杂案件中,理论观点分歧与实务裁判差异往往导致同案不同判。本文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从理论争鸣与实务争议双重视角切入,系统探讨重复起诉认定的核心标准与裁判逻辑,以期为统一法律适用提供有益借鉴。


一、理论争鸣解析

(一)程序要件与实体效力理论分野

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对重复起诉的认定存在两种分析路径:起诉要件论聚焦程序构成要素,既判力理论强调实体效力延伸。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确立的起诉要件框架,重复起诉的识别需严格审查当事人适格性、诉讼标的同一性及诉讼请求重合度。起诉要件论采取形式审查方法,着重比对前后两诉在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等程序要素的相似程度。如有观点认为,当后诉在上述要素层面与前诉呈现高度重合时,可直接依据程序要件否定后诉的合法性。

既判力理论则从实体权利义务的终局性出发,强调前诉生效裁判对后诉的约束力。《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确立的"三同"标准中,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与客观范围直接影响重复起诉的认定边界。如有观点认为,前诉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既判力,后诉不得就该事项再行争议,充分彰显既判力理论的实践价值。

本案裁判逻辑具有复合性特征:一方面从程序要件角度认定两诉当事人实质相同、诉讼标的同一;另一方面运用既判力理论论证前诉已对核心争议作出终局判断,后诉构成对司法权威的挑战。这种双重论证模式有效弥合了程序审查与实体判断的理论鸿沟。

(二)诉讼标的理论的实践演进

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学说嬗变直接影响重复起诉的认定尺度。传统旧诉讼标的理论严格遵循实体法权利类型划分,强调不同请求权基础构成独立诉讼标的。新诉讼标的理论则转向纠纷事实的实质性判断,主张以生活事实同一性作为识别标准。

本案裁判明显呈现新旧理论融合的特征:既未机械割裂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与代位权关系的法律性质差异,也未完全抽象化处理权利义务争议。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发现,两诉均以同一工程项目的资金结算为核心争议,虽法律关系表征不同,但实质均指向乙丙公司间12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否。这种裁判思路既尊重了实体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又实现了纠纷解决的实质正义。

二、实务争议聚焦

(一)当事人同一性认定的弹性边界

对于诉讼主体地位变化是否影响当事人同一性判断,实务界存在"形式标准说"与"实质影响说"之争。前者严格以诉讼地位为判断基准,后者则关注诉讼参与对实体裁判的实际影响。

本案采纳"诉讼主体实质参与说":虽乙公司在代位权诉讼中为第三人,在另诉中为被告,但其全程参与两诉程序并实质影响裁判结果。参照《九民纪要》第90条精神,法院认定乙公司的程序地位变化不改变其作为实质争议主体的属性。该裁判规则对处理公司集团关联诉讼、代表人诉讼等复杂情形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诉讼标的同一性的审查维度

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关系形式说"与"争议实质同一说"的路径分歧。前者严格以诉请依据的法律关系为判断基准,后者侧重审查争议背后的基础事实关联。

本案确立"基础事实+核心争议"的双重判断标准:在确认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与代位权关系形式差异的同时,着重分析两诉均围绕工程款支付这一核心争议展开,且均需查明乙丙公司间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这种审查方法有效防止当事人通过变换诉因规避重复起诉规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排斥性的认定梯度

对于诉讼请求是否构成实质性排斥,实务中存在"文义对比法"与"实质影响法"的适用差异。前者严格比对诉讼请求的文字表述,后者则关注后诉裁判结果对前诉既判力的实际冲击。

本案采用"裁判结果否定说"认定标准:丙公司在代位权诉讼中提出债权抵销抗辩被驳回后,另行提起确认抵销协议效力之诉,虽诉请形式不同,但实质均是否定1200万元债权存在。此种"曲线否定"的诉讼策略构成对前诉裁判效力的根本挑战,符合《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第3项规定的"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情形。

三、裁判规则启示

本案裁判呈现三大突破:其一,创新采用"程序-实体"双重审查模式,实现重复起诉规则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统一;其二,确立"基础事实同一性"的诉讼标的识别规则,为处理关联诉讼提供新思路;其三,发展"裁判结果实质性影响"的诉请排斥认定标准,有效遏制滥诉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揭示出现行规则的三重局限: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缺乏明确规定、诉讼标的识别标准尚未体系化、重复起诉阻却效力层级模糊。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代位权诉讼既判力及于债务人的具体情形,构建"基础事实同一性"的认定指引,完善重复起诉审查的梯度化判断标准。

结语

本案裁判通过理论融合与规则创新,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的重复起诉认定提供了精细化解决方案。其确立的"基础事实穿透审查""裁判结果实质影响"等裁判规则,对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平衡诉讼效率与程序保障具有示范意义。随着《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完善,期待形成更加系统成熟的重复起诉认定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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