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题】
企业之间存在长期稳定合作关系,资金往来频繁且金额巨大,款项用途涵盖合作项目投资、临时资金拆借、股权关联往来等多种情形,当双方产生纠纷,一方仅以资金转账凭证主张存在借款关系时,如何依法认定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借款关系?
【裁判规则】
一方仅以资金转账凭证主张与另一方存在借款关系并要求还款,另一方对收到该款项无异议,但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财务、人员高度混同情形,且案涉款项发生于该期间、双方多笔往来款存在非借款性质(如资金调动)的可能,足以使一方主张的借款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一方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若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借贷合意,则不能仅凭转账凭证认定双方之间的款项系基于借款关系产生,对其要求还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本案中,品格咨询公司主张企业管理公司还款的依据为转款凭证,企业管理公司则认为双方转款是关联公司的资金调动,并非借款,并在一审中出示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企业管理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股权变动等证据予以印证……企业管理公司对收到上述转款无异议,但其举示的证据能证明案涉款项发生在品格咨询公司与企业管理公司之间财务、人员高度混同期间,双方之间多笔相互往来款具有资金调动的可能,企业管理公司举证已能达到使品格咨询公司主张的事实存在真伪不明的程度,在此情况下,品格咨询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品格咨询公司在二审中出示的证据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不能仅凭转款凭证认定双方之间的转款基于借款产生。综上,品格咨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8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