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三十载律师手记:实控人操纵股价,上市公司要不要连带赔股民?
【专栏主笔简介】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很多上市公司认为,就算要赔,也应当由实际违法的个人承担全部赔偿,公司只是背锅,赔付之后还可以向实控人全额追偿。但江苏高院(2024)苏民终1446号这起标志性证券集体侵权案件,直接纠正了这个认知,划清了上市公司内控失灵的赔偿红线。
一:案情回溯:合谋拉升股价高位减持,股民受损索赔
2014年,徐翔与时任文峰股份董事长徐长江合谋:徐长江计划减持大额股票,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操盘拉升股价,双方约定通过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利好公告,抬升文峰股份股价,方便徐长江高位套现减持。
文峰股份受实控人徐长江的指使,对外发布利好信息,配合完成这场股价操纵。多名普通投资者在操纵期间买入股票,后续股价暴跌,产生投资损失,起诉徐翔、徐长江以及文峰股份,要求共同赔偿损失。
一审南京中院判决:徐翔、徐长江赔偿投资者损失,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文峰股份赔付后,可以向徐翔、徐长江追偿。
文峰股份上诉,主张:操纵股价是实控人个人行为,公司没有操纵故意,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便担责,也只是被实控人利用,赔付后有权向实控人追偿。
江苏高院二审改判关键内容:维持文峰股份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删除一审判决里“文峰股份赔付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这一条。
⚖️法院核心裁判要点
1. 上市公司被实控人指使发布利好,属于为证券操纵提供帮助,应当对外向股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哪怕上市公司是被实控人控制、被动配合发布公告,只要公司内控失效,客观上助力了股价操纵,造成投资者损失,上市公司不能以“只是被实控人操控”为由,对抗普通股民的索赔请求。对外,上市公司和操纵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
2. 对外投资者索赔案件中,不审理公司和实控人之间的内部追偿问题
一审判决直接在股民索赔案中写明公司赔付后可以向实控人追偿,二审法院纠正:股民诉上市公司、实控人证券侵权纠纷,解决的是外部投资者损失赔偿。公司与实控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能不能追偿,属于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不能在投资者索赔案件中一并处理。
如果文峰股份想要向徐翔、徐长江追责追偿,需要单独另案起诉。
3. 上市公司内控失灵,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原因
法院裁判逻辑:上市公司本身负有信息披露、内控管理义务。放任实控人利用上市公司平台发布虚假利好操纵股价,本身存在过错,不能把全部责任简单推给实控人个人。
❌三大高频误区,上市公司、股民务必警惕
误区1:实控人个人违法,上市公司无责
✅纠正:实控人利用上市公司主体、信息披露渠道实施证券违法,公司内控失效提供帮助,上市公司要对外连带赔偿股民损失。
误区2:连带赔偿=公司赔完就可以直接向实控人追偿
✅纠正:投资者索赔之诉,只管对外赔钱。内部追偿,不能在本案中直接判定,需要单独提起诉讼,另案审理。
误区3:上市公司被实控人胁迫,就可以免除对股民的赔偿
✅纠正:对普通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主体。内部实控人操控、胁迫,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不能对抗外部善意股民。
💡实务风控建议
👉上市公司、董秘、法务团队
1. 完善内控与信息披露审批流程,严防实控人、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发布利好,配合减持、操纵股价。一旦内控失效,公司将面临巨额连带民事赔偿。
2. 区分【外部投资者索赔】和【公司内部向责任人追偿】两件事,不要指望在股民索赔诉讼中一次性解决内部追责。
3. 收到证券侵权起诉材料,第一时间评估公司过错,不要简单以“是实控人个人行为”抗辩。
👉证券投资者
1. 遭遇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导致亏损,可以同时起诉个人违法主体+上市公司,要求连带赔偿,增加回款保障。
2. 上市公司连带赔偿,意味着你可以选择向任何一方申请全额赔付,不用区分谁是主犯、谁是帮凶。
三:执业三十载律师手记总结
(2024)苏民终1446号案件,给所有上市公司敲响警钟:上市公司不是实控人违法的“工具壳”。一旦内控失守,被大股东、实控人利用进行证券违法,上市公司要对受损股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这个案例厘清了关键边界:对外赔偿股民,和内部向实控人追偿,是两个独立案件。不能在投资者索赔官司里,直接敲定内部追偿权。证券民事赔偿,优先保护普通中小投资者,公司内部治理纠纷,另案解决。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16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