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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三十载律师手记:连续签两次合同后,员工投诉公司还能要“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14 | 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做了三十年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我见证了无数劳资双方在合同续签环节的激烈博弈。在实务中,我常遇到这样的企业老板,在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一旦双方发生摩擦,便试图以“合同到期”为由直接将员工扫地出门。他们笃信:只要我不愿意续签,你就只能拿补偿金走人。这种观念,在法律上真的站得住脚吗?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2022)闽01民终1168号张某诉福州市某公交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的裁判指引。今天,我想结合这起案件,和大家深度探讨一个核心命题: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劳动者是否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选择权?

一:案情回溯:实名投诉惹怒公司,合同到期被强行终止

    本案的当事人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合同即将到期前,公司通知张某续订合同。然而,就在续订的敏感节点,张某因公司不按规定配发口罩,在某平台进行了实名投诉。

    这一举动显然激怒了公司。公交公司随即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求其办理离职交接,并单方面支付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面对公司的“扫地出门”,张某多次要求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坚决拒绝。张某无奈之下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最终将公司诉至法院。

二:律师视角:投诉维权非“过错”,续签选择权在员工

    在我三十年的执业生涯中,我深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长期稳定劳动者的护身符。许多用人单位误以为,只要连续签了两次合同,是否续签依然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本案中,法院的裁判逻辑极具穿透力:张某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如严重违纪等),也不存在第四十条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形。张某实名投诉用人单位,属于依法维权,绝不属于过失性辞退或无过失性辞退的法定事由。因此,张某完全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最终,法院判令公交公司必须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机制解析:最高院确立的“单方选择权”规则

    该案的裁判要旨,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确立了极具指导意义的规则:

    1. 单方选择权归属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没有法定过失或不胜任工作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2. 合法维权不构成拒签理由: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符合用人单位可以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拒绝续签。

    3. 违法终止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符合法定条件时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三十年老律师的执业感悟

    “法之所向,民心所归。”劳动关系不仅是经济利益的交换,更是基于平等与尊重的契约。

    (2022)闽01民终1168号案犹如一记警钟,它提醒着广大用人单位: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续签的主动权已经依法转移到了劳动者手中。用人单位不能将员工的合法投诉视为“眼中钉”,更不能以此作为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借口。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在面临此类不公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单方选择权。

    法律不仅有雷霆万钧的力度,更有润物无声的温度。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道路上,依法合规、尊重劳动者权益,永远是司法裁判不可逾越的底线。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9月14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