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挨了耳光就拿刀砍人?别把“泄愤”当“防卫”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11 | 1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做了三十年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我见证了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演变。近年来,随着“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防卫行为得到了法律的肯定。然而,权利的行使绝非没有边界。

   司法机关精准界定了“正当防卫”与“滥用防卫权”的界限。这起案件犹如一记警钟,提醒我们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防卫行为必须恪守比例原则,绝不能以防卫之名行泄愤之实。

一:案情回溯:因两记耳光引发的“菜刀砍头”

   案件的起因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情感纠纷。被告人刘某胜与伴侣黄某甲发生争吵,并打了对方两耳光。黄某甲随后叫来兄长黄某乙及朋友李某某等人上门质问。在争吵中,黄某乙、李某某各打了刘某胜一耳光。

   面对这种轻微暴力,刘某胜随即从被子下抽出一把菜刀,砍伤黄某乙头部;在李某某见状欲跑时,刘某胜竟将其拽住,持刀向其头部连砍三刀,致两人轻伤。面对这起恶性伤害案,刘某胜的辩护方向自然指向了“正当防卫”。

二:律师视角:防卫意图与泄愤行为的本质区别

   在我三十年的办案经验中,许多被告人都会试图将自己事后的报复行为包装成“防卫”。但法律是理性的,它要求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

   本案中,法院的裁判逻辑非常清晰:刘某胜打人在先,具有重大过错,引发了后续的上门质问。黄某乙、李某某打耳光的行为,属于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并非以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为目的的攻击性不法侵害。因此,刘某胜被打后径直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的行为,并非出于制止侵害的“防卫意图”,而是典型的“泄愤行为”。

三:机制解析:“滥用防卫权”的认定与排除规则

   该案的裁判要旨,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滥用防卫权提供了极具指导意义的规则:

   1. 防卫权不得滥用:司法适用中,既要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也要防止权利滥用。特别是针对轻微不法侵害,如果直接实施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2. 民间纠纷的克制义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冲突,特别是发生在亲友之间的,法律要求当事人优先选择其他制止手段,而非径直选择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这既契合我国传统文化,也符合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3. 综合考量过错大小:在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时,必须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被害方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进行判断。若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重大过错引发,且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时,仍故意使用致命方式还击的,应直接排除防卫性质。

四:三十年老律师的执业感悟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但这绝不意味着“以暴制暴”可以毫无节制。正当防卫的核心在于“制止”,而非“惩罚”。

   这起入库案例告诉我们,当面对轻微暴力或家庭纠纷引发的冲突时,保持克制、优先选择避让或报警,才是法律所倡导的正确做法。一旦防卫行为明显超出了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演变成泄愤式的暴力输出,防卫人不仅无法免责,还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法律是有温度的,但法律的底线同样坚如磐石。准确界定防卫权与滥用防卫权的边界,正是为了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间,找到最精准的平衡点。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9月11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