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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三十载律师手记: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单位谁该“自证清白”?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11 | 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做了三十年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我代理过成百上千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在实务中,最让劳动者头疼的往往是“举证难”:没签劳动合同,单位一口咬定“你不是我的员工”,劳动者往往百口莫辩。但法律的天平并非完全倾斜。

  这个案件廖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中,司法机关精准界定了劳动关系确认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这起案件犹如一剂强心针,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若“藏匿证据”,将直接承担败诉后果。

  一:案情回溯:一纸“工期协议”引发的劳动关系拉锯战

  本案的起因是一起典型的建筑工地工伤索赔纠纷。2009年4月,廖某受雇于某劳务派遣公司,在某宾馆改造项目从事模板加工。同年6月,廖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廖某要求确认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申请工伤待遇时,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公司拿出了一份《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上面白纸黑字写着:该项目的工期至2009年5月25日结束。公司辩称,廖某出事时(6月15日)工程早已结束,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中,廖某败诉。但廖某随后拿出了工作卡、出勤记录、施工记录以及多名工友的证言,证明工程在6月中旬仍在进行。案件上诉至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迎来了反转。

二:律师视角:谁掌握证据,谁就承担举证责任

  在我三十年的办案经验中,许多用人单位喜欢利用信息不对称,在纠纷发生后“选择性失明”。但法律是讲究实质公平的。

  本案中,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非常清晰:虽然协议约定了工期,但廖某提供的出勤记录、施工记录等初步证据,已经形成了“工程在6月15日尚未竣工”的合理怀疑。此时,举证责任的接力棒就交到了用人单位手里。作为《劳务承包合同》的签订方和实际管理者,劳务派遣公司完全有能力提供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证据,但其在诉讼中拒不提供。根据证据规则,法院直接推定廖某的主张成立,确认双方在2009年4月至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机制解析: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倒置”与“推定”

  该案的裁判要旨,为司法实践中破解劳动者“举证难”提供了极具指导意义的规则:

  1. 初步举证与反证责任的衔接: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需提供初步证据(如证人证言、出勤记录等)。一旦形成合理怀疑,用人单位否认的,必须提供相反证据(如工资花名册、考勤记录、离职交接表等)。

  2. 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利推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法院可以直接推定该主张成立。

  3. 用人单位的法定举证义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三十年老律师的执业感悟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但在劳资关系中,由于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强势地位,法律对劳动者给予了倾斜保护。

  (2011)自民一终字第53号案告诉我们,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日常工作中务必养成留痕的习惯,哪怕是一张排班表、一条微信工作群消息、一次工资转账记录,都可能成为日后维权的关键;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隐匿考勤记录或施工台账来逃避责任,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最终只会换来法律的严惩。

  法律不会让老实人吃亏,也不会让耍滑头者得利。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博弈中,诚实信用与实质公平,永远是司法裁判的底线。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9月11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