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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违约,民企的“真金白银”谁来护?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09 | 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作为一名在民商事诉讼领域三十年的老律师,我见证了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每一次蜕变。在执业生涯中,我时常听到民营企业家朋友带着几分无奈与顾虑问我:“律师,和国企做生意,万一对方违约了,我们民企真能打赢官司吗?就算赢了,能拿到钱吗?”


今天,我想结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浙民终40号这起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件,和大家深度探讨一个核心命题:在法治中国,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真金白银的司法兑现。


三亿五千万诚意金遇阻,民企维权路在何方?


这起案件堪称民企与国企在商业博弈中“依法平等保护”的教科书级案例。案情并不复杂:金某环保股份公司(民企)与某能源工程集团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约定国企向民企转让标的公司股权。为表诚意,民企依约支付了高达3.5亿元的诚意金,并办理了股权质押担保。


然而,国企方未能按期将股权在联交所公开挂牌交易,触发了合同终止条款。当民企要求退还诚意金并支付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时,国企方却以“并非我方原因导致未能挂牌”为由,拒绝支付资金占用费。面对体量庞大的国有企业,作为守约方的民营企业该何去何从?


法院一锤定音:契约面前,没有“所有制特权”


面对国企的抗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了极具法理深度与实务指导意义的裁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国企不仅要全额返还3.5亿元诚意金,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高达3500余万元的资金占用费,且民企对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的裁判逻辑非常清晰: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国企未能按期挂牌即构成违约,其主张的“免责事由”因缺乏证据不能成立。更关键的是,该案被收录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其裁判要旨向全社会释放了强烈信号:当国有企业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失信行为时,人民法院应秉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综合合同约定与实际损失,依法支持守约方民企的合理诉求。


三十年执业感悟:平等保护,是民企最大的“定心丸”


三十年的执业经验告诉我,民营企业家最怕的不是市场竞争,而是规则的不确定。这起案件之所以具有里程碑意义,是因为它精准击中了民企在与国企交易时的痛点——违约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法院的判决明确界定了一个原则:在司法审判中,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必须一视同仁。国企不能因为“身份特殊”就享有违约的豁免权,民企也不会因为“规模较小”就丧失主张违约赔偿的权利。这种“同责同罪同罚”的契约精神,正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石。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中所强调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不是“特殊照顾”,而是“规则公平”。当司法明确界定了哪些风险应由违约方承担,当公平交易得到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家才能真正放下思想包袱,拥有“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底气。


在此,我也想给所有民营企业家提个醒:在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合作时,务必树立强烈的契约意识与证据意识。完善的合同条款、清晰的违约责任约定以及必要的担保措施,是防范风险的利器。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因为今天的中国司法,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为每一个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保驾护航。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9月9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