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做了三十年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我见证了中国商业代言市场的繁荣,也处理过无数起明星与品牌方的解约纠纷。在实务中,我常听到一些企业客户理直气壮地辩解:“律师,代言合同到期了,但以前发的微博、微信文章早就‘沉底’了,没人看了,不删也没关系吧?”每当听到这种论调,我都会严肃地告诉他们:千万别拿“文章已沉底”当挡箭牌!在司法实务中,这种自作聪明的“冷处理”,往往会演变成极其昂贵的侵权代价。代言到期后“冷处理”,原被代言公司被诉侵权
这起案件堪称穿透自媒体“长尾效应”侵权认定的教科书级案例。案情是这样的:刘某曾与某宝汽车贸易公司签订代言协议,合作期间,某宝公司在其官方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发布了大量载有刘某肖像的代言图片与宣传推文。后来,双方代言协议解除。然而,某宝公司并未将这些历史图文下架,而是任由它们留在自媒体账号中。刘某发现后,一纸诉状将某宝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其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
在庭审中,某宝公司抛出了那个经典的抗辩理由:这些图片是合作期内合法发布的,且随着时间推移,这些文章早已“沉底”,不再具备浏览价值,因此无需下架。然而,法院并未采纳这一看似合理的辩解。
法院一锤定音:网络留痕即使用,营利目的不可避
面对企业的“沉底论”,法院给出了极具前瞻性与穿透力的裁判逻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核心观点非常清晰:自媒体空间留存的图片具有长期留痕、通过网络检索可以再现的特点。只要这些载有肖像的图片保留在官方自媒体中,就随时存在被公众检索、浏览、再次传播的可能,进而导致公众对代言关系产生误认。
裁判要旨一针见血:代言协议解除后,原被代言公司未删除既往宣传图片,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档案资料内部留存”,而是具有商业性质的外部公开。无论这些文章是否还有实际热度,只要保留在公开空间,就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三十年执业感悟:后合同义务,是企业的“隐形红线”。作为老律师,我对这一裁判导向深表赞同。这起案件确立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合规规则:商业合同中的肖像授权具有严格的时间期限。企业在代言、推广合同终止时,负有积极的“后合同义务”,必须全面梳理并下架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短视频账号中的历史物料。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将此类肖像侵权争议分为两类来界定:第一类是合作期内超范围使用(如将代言图片用于未授权的周边产品),这属于典型的违约与侵权竞合;第二类就是本案中的“到期不删图”,这属于对肖像权持续状态的侵害。无论哪种情况,“文章已沉底、无人关注”都不再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护身符。
在此,我也想给所有企业和艺人经纪团队提个醒:企业在合同到期时,务必建立严格的物料下架SOP(标准作业程序),不可抱有任何侥幸心理;而对于代言人而言,在签署代言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的“下架期限”与“违约责任”,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肖像权益。法律的天平,永远倾斜于对人格权的实质保护与对商业诚信的坚守。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9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