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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了,代位权诉讼还能“单飞”吗?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07 | 2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做了三十年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我见过太多债权人为了追回欠款,在债务人“躺平”时,果断拿起《民法典》赋予的代位权武器,直接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相对人)开炮。在过去,很多债权人笃信:只要我起诉了,法院判了,钱就能直接进我的口袋。然而,当债务人突然进入破产程序,这条看似通畅的“捷径”瞬间就会变成死胡同。

这起案件堪称代位权与破产程序冲突的“教科书级”案例。案情是这样的:祥某材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确认中某建筑公司应偿还其1132万余元。因中某建筑公司逾期未还,且怠于向发包方恒某房产公司主张到期工程款,祥某材料公司果断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恒某房产公司直接向其支付1190万元范围内的欠款。

起初,祥某材料公司可谓“大获全胜”。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其代位权诉求,判令恒某房产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欠款1124万余元。然而,就在诉讼期间,债务人中某建筑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祥某材料公司也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获确认。随后,案件迎来惊天反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最终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祥某材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一锤定音:“直接受偿”绝非“优先受偿”,破产程序具有阻断效力

面对历经两级法院胜诉却最终败诉的局面,很多债权人难以理解。但法院的裁判底层逻辑非常清晰:破产程序奉行的是“集体公平清偿”原则,具有绝对的优先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虽然规定了代位权的“直接受偿”效果,但同时也设置了明确的“但书”条款——“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这意味着,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的集中清偿原则便全面接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必须归入破产财产池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分配。如果允许个别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单独受偿,实质上是变相赋予了其优先受偿权,这严重违背了破产法公平受偿的核心价值。

三十年执业感悟:打破惯性思维,破产场景下切勿“诉了白诉”。作为老律师,我对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深表赞同。这起案件为所有债权人敲响了警钟:代位权的“直接受偿”不等于优先受偿,当债务人破产时,代位权诉讼即丧失继续进行的法律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打破“起诉越早、查封越早,回款优先级越高”的固有认知。一旦得知债务人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含清算、重整、和解),债权人应立即中止或撤回代位权诉讼,第一时间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执意推进代位权诉讼,不仅面临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的必然结局,还会白白浪费高昂的诉讼费、律师费与时间成本。

在此,我也想给所有企业法务和经营者提个醒:法律既赋予债权人代位追索的权利,也坚守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底线。面对债务人破产的极端情况,及时止损、依法申报,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唯一正途。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9月7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