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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律师手记:把几篇公开论文拼在一起,就能说我的技术不是商业秘密吗?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07 | 2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做了三十年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我代理过无数起技术秘密侵权纠纷。在法庭的唇枪舌剑中,我听过被告最常用的一种抗辩逻辑:“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里面的每一个参数、每一个步骤,都能在现有的专利、论文或教科书里找到。既然都是公开信息,凭什么说是你的商业秘密?”

这种“碎片化拼凑否定秘密性”的打法,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让许多研发企业吃尽了苦头。然而,随着司法裁判尺度的不断精细化,这种“马赛克拼凑”式的抗辩正在被彻底纠正。离职高管带走核心工艺,被告企图用“公知信息”洗白

这起案件堪称穿透审查“整体技术方案”的教科书级案例。案情是这样的:新西兰艾某公司拥有一项从人体血液中分离纯化天然蛋白酶3(PR3)的核心生产工艺。前员工孙某离职后,摇身一变成为武汉博某公司的大股东,并将这项技术申请了专利。艾某公司愤而起诉,指控孙某与博某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

在法庭上,博某公司和孙某抛出了经典的“碎片化抗辩”:他们指出,从血液中分离纯化PR3的大方向是本领域已知的,涉案专利中的部分参数和步骤也已经在公共领域的文献中公开过。既然单个信息都是公开的,拼在一起自然也不构成商业秘密。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180万元。

最高法一锤定音:拒绝“马赛克拼凑”,整体方案才是核心

面对被告的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给出了极具法理深度的裁判逻辑,直接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的核心观点非常清晰:商业秘密的审查,必须对技术方案作整体审查认定。虽然从血液中分离纯化PR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技术,但艾某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具体的操作步骤和顺序,涉及大量的试剂及其含量、相关操作参数的选择”。这些细节不是凭空掉下来的,而是需要经过反复实验、修改、优化、调整后才能得出的。

法院在审查时抓住了两个致命痛点:第一,形成这样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必然要付出大量研发成本,且艾某公司将其用于实际生产取得了良好效果;第二,基于不同的证据分别公开的特定信息(碎片化信息),并不能据此证明涉案技术秘密的“整体技术方案”已经为公众所知悉。

三十年执业感悟:警惕“公知抗辩”,回归研发本质。作为老律师,我对最高法的这一裁判导向深表赞同。这起案件确立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审查规则:在商业秘密纠纷中,不能把经过实验、优化形成的系统性、完整性技术方案,拆解成一个个孤立的零件去比对。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将这类抗辩分为两类来界定:第一类是真正的公知技术,即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直接从公开文献中毫无障碍地拼凑出完整方案,这确实不构成商业秘密;第二类是“伪公知技术”,即被告虽然能找到几篇文献,分别披露了方案中的个别参数或步骤,但这些信息之间存在巨大的技术鸿沟,权利人为了填补鸿沟、实现技术效果付出了大量试错成本。对于后者,法院会坚决认定其具备秘密性。

在此,我也想给所有科技型企业和研发人员提个醒:在确立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时,不要孤立地保护某一个参数或配方,而应当将其确立为一个相对完整的技术方案(包括具体操作步骤、试剂配比、参数选择等)。这样不仅能大大增加侵权比对时的胜算,更能有效抵御对手“碎片化拼凑”的公知抗辩。法律保护的,永远是那些凝结了研发者智慧与汗水的系统性创新成果。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9月7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