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做了三十年民商事诉讼律师,我处理过成百上千起网购纠纷。在法庭上,我经常听到商家理直气壮地说:“律师,我的商品详情页写得清清楚楚,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顾客下单就是同意了。”我也经常听到消费者无奈地抱怨:“可是东西确实不合适,难道就因为这一行字,我就只能自认倒霉?”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不少商家笃信“页面提示即生效”,而消费者也常常被这种“霸王条款”劝退。然而,随着司法裁判尺度的不断精细化,这种“唯提示论”的观念正在被彻底纠正。七千元手提包退货遭拒,商家“温馨提示”成挡箭牌。
这起案件堪称穿透审查“格式条款”的教科书级案例。案情是这样的:胡女士在韩某经营的网络店铺花费7060元购买了一款女士手提包。商品销售页面标注有“温馨提示:该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字样。收到包后,胡女士在七日内申请无理由退货,却被商家以“页面已提前告知”为由断然拒绝。
在法庭上,商家韩某辩称:案涉手提包为正品,且已在销售页面标注了不支持退货,消费者购买即视为同意,故请求法院驳回胡女士的诉请。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判决商家向胡女士退还货款7060元,胡女士退还手提包。
法院一锤定音:“双条件”缺一不可,单方提示不能剥夺法定权利面对商家的抗辩,法院给出了极具法理深度的裁判逻辑。核心在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精准适用:除了法定绝对不适用的四类商品外,其他商品想要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二是“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法院在审查时抓住了两个致命痛点:第一,商家仅在页面标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至多只能证明其履行了“征得消费者同意”的程序,但未能证明该手提包属于“根据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如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一经试用价值大幅贬损等);第二,如果允许商家仅凭一行“温馨提示”就能排除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无异于纵容商家通过格式条款变相剥夺消费者的“后悔权”。
三十年执业感悟:警惕格式条款,回归商品本质。作为老律师,我对法院的裁判导向深表赞同。这起案件确立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审查规则:在网购退货纠纷中,法律既保护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也平衡商家的合法权益,但绝不纵容商家滥用优势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将退货争议分为两类来界定:第一类是法定绝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如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已拆封的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刊等,这类商品无需确认即可拒退;第二类是“有条件不适用”的商品,如贴身内衣、激活后贬值的电子产品、临期瑕疵商品等,这类商品不仅需要性质上确实不宜退货,还必须通过弹窗勾选等显著方式让消费者在购买时单独确认。
在此,我也想给所有网购消费者和电商经营者提个醒:消费者在遇到商家以“页面标注了不支持”为由拒绝退货时,不要盲目妥协,只要商品不属于法定例外且保持完好,你完全有权主张退款,必要时可向平台或互联网法院维权。而对于商家而言,千万不要把“不支持7天无理由”当成万能挡箭牌,只有真正符合商品性质且履行了显著确认程序,这种排除条款才具备法律效力。法律的天平,永远倾斜于实质上的公平与诚信。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4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