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亨律师,法律服务】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刷脸已经遍布园区、商场、景区。很多商家会在办卡时顺便采集照片、指纹,事后悄悄切换成人脸识别。大家常常觉得:既然已经提交过照片,就等于同意随时被用来刷脸。
这就是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的经典判例。杭州中院通过这起案件划定一条清晰红线:人脸、指纹属于敏感生物信息,收集和使用必须守住“知情、同意、目的限定”三大原则;不能借当初办卡时的一次授权,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一、核心事实
郭兵购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双人畅游年卡,选择指纹识别入园。办卡时,按园区要求留存了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录入指纹,同时拍摄了照片。双方的约定很明确:入园依靠指纹。
几个月后,园区上线新系统,通知所有年卡用户切换到人脸识别,要求激活人脸才能继续入园。如果不同意刷脸,就无法正常使用已经付费的年卡。郭兵明确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郭兵提起诉讼。
他提出两项核心请求:一是认定园方单方变更入园方式属于违约,赔偿损失;二是要求删除已经留存的指纹、照片与面部特征信息。
一审法院支持了部分诉求,判决园区赔偿损失、删除面部信息。双方都不服,提起上诉。杭州中院二审进一步明确:既然原约定的指纹通道已经停用,对应的指纹数据同样应当删除。最终判令园区一并清除指纹与人脸信息,并赔偿郭兵合计 1038 元。
二、裁判逻辑
本案最关键的区分,就是“当初同意采集”和“事后擅自扩大用途”。
法院指出,指纹、人脸属于敏感生物识别信息。这类数据一旦泄露,极易被滥用,带来身份冒用、跟踪、欺诈等风险,因此法律对它设置了远高于普通信息的保护标准。处理生物信息,必须满足合法、正当、必要,并且获得单独、明确的同意。
园方辩称:照片本来就是办卡时收集的,可以直接作为人脸识别素材。但法官没有采纳这个逻辑。当初拍照,是为了配合指纹核验、留存用户身份,并没有授权将照片转化为人脸识别模板。如果未经用户许可,直接把照片拿去生成人脸库,就属于超出原始收集目的。
同时,这也是一个典型的服务合同问题。年卡的对价包含“以指纹方式入园”。在没有协商、没有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替换成刷脸,属于单方变更合同,构成违约。不能用店堂告示、短信通知,就直接约束消费者。
二审特别强调一个规则:如果经营者因为变更服务、停止原有功能,不再需要对应的生物数据,消费者有权要求删除。不是“交上去就永远留在对方服务器里”。
三、通俗解读
很多商家有一个习惯:“先存下来,以后再说”。办会员、开门禁、买套餐,顺便采集人脸或指纹,等到后续推出新系统,直接复用这些资料。这正是本案要制止的套路。
简单记住一句话:一次授权,只对应当时约定的用途。如果商家后续想用你的照片、指纹做别的事,必须再次征得你的同意。不能默认“既然给过,就随便用”。
这并不意味着刷脸本身违法。如果提前清晰告知用途、取得单独同意,并且提供替代方案,人脸识别依然是合法、便利的验证方式。法律禁止的,是“悄悄扩容”“强制刷脸”。
对企业而言,这也是重要提醒:收集生物信息时,一定要写清楚用来做什么;如果后续打算新增识别场景,不能直接复用旧数据,而应当再次告知并取得用户许可。一旦用户拒绝,不能以此为由停止提供已经购买的服务。
四、实务忠告
第一,分清“普通信息”与“生物识别信息”。姓名、地址属于一般个人信息;指纹、人脸、掌纹、虹膜都属于敏感生物信息,适用更严格的保护规则。
第二,留意授权范围。在勾选“同意隐私协议”前,如果涉及拍照、录指纹、开启人脸识别,重点看清楚:收集之后用于哪些环节、是否会用于营销、是否会共享给第三方。如果条款写得模糊、笼统,就要提高警惕。
第三,如果遇到强制刷脸。如果商家以“不刷脸就不能使用服务”作为要挟,可以保留通知、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凭证。这种强制变更验证方式的行为,很可能同时构成违约与个人信息侵权。
第四,行使“删除权”。如果已经不再使用该服务,或者商家超出当初约定的目的使用生物数据,可以正式提出申请,要求删除对应的指纹、人脸模板、原始照片。如果对方拒绝,可以通过投诉或诉讼主张权利。
第五,企业做好数据隔离。对于提供会员、门禁、线上验证的经营者,建议把不同业务的数据分开管理,避免把“为指纹核验采集的照片”直接导入人脸识别系统;同时建立到期清除、注销销毁、异议处理的流程。
便利和安全,从来不是二选一。刷脸、指纹识别可以让生活更高效,但技术越强大,对个人人格与财产的潜在威胁也就越大。这正是这起“人脸识别第一案”留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技术应当服务于人,而不是反过来迫使人们交出更多的身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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