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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三十载律师手记|冒用身份、已经超龄,依然可以认定工亡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10-26 | 3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苏州华亨律师,法律服务】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很多企业都会有这样一个误区:如果员工已经到了退休年龄,或者入职时借用、冒用别人的身份证,一旦发生意外,公司就可以直接免除工伤责任。

  但在这则被收录进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典型判例里,北京二中院给出了非常清晰的答案: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看的不是身份证上的名字,也不是是否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而是看实际用工关系、发病地点与抢救时间。哪怕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要满足法定条件,依然可以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用人单位依然要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对于安保、保洁、后勤、园区值守这类大量聘用大龄务工人员的行业,这个案例值得每一位经营者、人事负责人好好研读。

一、核心事实

  孔某才是一名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为没有对应的保安证件,他便借用弟弟孔某海的身份信息,以“孔某海”的名义,在 2015 年与北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驻场保安,在税务所的警卫室负责值守、巡查、监控看管等工作。

  在此之后长达六年时间里,孔某才一直在这个岗位上正常上班,接受公司统一管理,按照排班执勤,由公司按月发放劳动报酬。从外表和实际履行来看,他就是这家保安公司真实的员工,只是登记在系统里的名字属于他的弟弟。

  2021 年 2 月 15 日上午十点左右,孔某才正在警卫室内查看监控,突然突发急性脑梗死。同事发现后迅速将他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还是在发病后的 48 小时内宣告死亡。

  事故发生之后,保安公司才发现这起“身份借用”。公司提出抗辩:劳动合同上并不是死者本人,而且死者早已超过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由于身份信息造假,雇主责任险也无法正常理赔,如果最终认定工亡,这笔赔偿就会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

  人社部门经调查后认定,孔某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法定抢救时限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保安公司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一直打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

二、裁判逻辑

这起案件的裁判,实际上回答了三个经常被企业问到的关键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冒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直接否定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判断劳动关系,不能只看书面合同上的名字,而要审查用工的实质。如果劳动者接受单位管理、遵守排班制度、从事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并且该劳动属于单位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就可以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在本案中,虽然签约名字是孔某海,但实际提供劳动、接受管理、领取工资的一直是孔某才。身份造假属于入职时的瑕疵,并不能直接抹去这六年真实用工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个问题是: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能不能认定工伤?

  这也是很多中小企业容易踩的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人社部门的指导意见,如果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即便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是被单位聘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疾病或事故伤亡,仍然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法律保护的不是“登记在册的年轻人”,而是实实在在为企业提供劳动的劳动者。

第三个问题是:在警卫室查看监控,算不算“工作岗位”?

  “视同工伤”有一个核心标准: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保安公司主张,当时孔某才只是在室内休息,并非在外巡逻。但法院结合证言、监控记录、院前急救材料以及岗位说明后认为,看管、查看监控本身就是保安岗位的重要工作内容。只要是在当班期间、在指定值守区域内发病,就应当认定为符合岗位要求。

  至于企业关心的保险拒赔损失,法院也给出了一条路径:如果因为劳动者冒用身份导致商业保险无法理赔,企业可以通过另案主张相应过错责任,但不能以此直接对抗工伤认定。也就是说,身份造假可以成为后续分担损失的理由,但不能直接免除企业对工亡家属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通俗解读

  简单来说,这则案例传递出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则:法律在处理工伤时,更看重“实质用工”,而不是“纸面登记”。

  不少老板会觉得,只要抓住员工身份上的漏洞,就可以避开大额赔偿。但司法实践的方向很明确:如果一个人长期在你的控制下上班、听从安排、领取报酬,就不能因为证件、名字、年龄这些形式问题,直接切断工伤保险这层保护。

  尤其对于安保、物业、后勤、仓储、绿化等行业,很多一线岗位都会聘用年龄偏大的务工人员。有些人为了满足证书、社保或者招聘条件,会借用亲友身份入职。短期来看似乎解决了入职难题,但一旦发生意外,就会把风险集中到企业身上。

  并不是说“只要超龄就一定是工伤”,也不是说“身份造假完全不用承担责任”。本案之所以认定为视同工伤,是因为几个条件同时满足:属于进城务工农民、在当班岗位上突发疾病、并且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如果缺少其中任一要素,结果就可能发生变化。

  但对企业而言,更有价值的启示是:用工管理不能依靠“钻证件空子”来降低成本。虚假身份、借用证书、刻意规避社保,往往只是把风险延后,等到事故发生时,代价会更高。

四、实务忠告

  结合这一判例,给企业、人事管理者以及经常聘用大龄务工人员的经营者,提出几个实务上的建议。

  第一,入职核验不能简化。对于保安、驾驶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岗位,不仅要核对身份证,还要核验证书、照片、社保记录、人脸信息。如果发现证件与本人存在明显差异,应当及时核实,而不是抱着“能用就行”的心态放行。一旦发生事故,借用身份带来的风险通常远大于短期便利。

  第二,区分“劳务”与“劳动”。很多企业习惯把年龄较大的人员直接归入劳务关系,但不能仅凭年龄就定性。如果存在固定排班、考勤、服从管理制度、接受现场指挥,即便双方口头约定为“劳务”,在司法认定上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进而触发工伤保护。

  第三,重视岗位与证据留存。对于值守、监控、夜间巡逻这类岗位,建议保留排班记录、交接班台账、监控录像、任务清单。这些材料在突发疾病或意外发生时,能够直接证明当事人是否处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在工伤认定案件中,证据往往比单纯的口头抗辩更有决定性。

  第四,配套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有些企业会用雇主责任险或者其他商业保险作为缓冲,但商业保险的理赔条件通常会受到身份、证件、申报信息的严格约束。一旦存在虚假登记,就很容易出现“工伤成立,但保险拒赔”的局面。商业保险可以作为补充,但不能成为规避用工合规的手段。

  第五,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应当分层处理。如果确实存在员工冒用身份、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可以在工伤程序之外,单独就过错、保险损失等进行主张,但不能直接以此为由拒绝配合工伤认定。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直接拒绝承担责任,往往更容易在后续调解与判决中陷入被动。

  工伤案件常常不是“非黑即白”,尤其是涉及超龄、临时用工、外包、借证入职等情形。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虑实际控制、报酬发放、岗位内容、事故经过以及双方各自的过错。这也意味着,企业最好在日常用工阶段就把风险控制前置,而不是等到事故发生之后再寻找抗辩理由。

  用工合规,本质上也是在保护企业本身。很多大额用工赔偿,并不是因为法律对企业过于严苛,而是因为前期为了简化流程、降低成本而留下了管理漏洞。这则案例提醒我们:在劳动关系这件事上,纸面形式可以被纠正,但真实的用工责任,很难被轻易避开。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在聘用大龄务工人员、驻场安保、外包值守人员,或是遇到身份借用、社保、工伤认定方面的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对用工合同、入职审查、保险配置以及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梳理,避免在意外来临时陷入被动。

  如果有合同审查、用工风险排查、工伤纠纷或劳动争议方面的需求,欢迎联系我们,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将结合案件经验,提供务实、可落地的法律方案。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10月26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