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判例解读
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小编删除!欢迎转载,但请务必注明来源与作者,谢谢合作!
2026年4月18日,观察者网、红星新闻、中国新闻网等多家媒体报道,据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女子在与男友酒后争吵后坠楼身亡,女子母亲向男子索赔。法院最终判定男子承担10%的责任,赔偿81374.35元。
判决书显示,渠某(男)与孟某(女)生前系恋人关系。2025年4月6日21时左右,渠某和孟某到牡丹江市西安区某酒吧喝酒,4月7日凌晨1时,二人到渠某住处。
因孟某醉酒,回到住处后到卫生间呕吐,渠某对孟某说 “喝不了别喝”,孟某呕吐后进屋问渠某 “为什么我喝多了你不管我”,渠某说 “我不让你喝你不听”。
二人争吵后,孟某又吐了两次,之后把南卧室门关上,穿上衣服出门走了。
渠某给孟某发微信称 “我走,你回来睡,不然我把朋友圈全删了”。过一会儿,孟某回来敲门,渠某打开门后,孟某推渠某几下说 “我喝完酒这么难受你为什么不管管我”,渠某说 “你第一次吐我不是管你了吗,我说你别喝这么多酒你还喝这么多”。
双方争论中,孟某拿起客厅地上的白醋瓶子想击打自己头部自残,渠某把白醋瓶子抢下来扔在客厅床上,渠某怕白醋洒到床上去扶白醋瓶子时,孟某将客厅纱窗打开往楼下跳,渠某上前拽住孟某左臂,此时孟某身体已在窗外,渠某用左手和上半身压住孟某左臂,右手抓住孟某衣服往上拽,因孟某身体悬空没有支撑点。
二人僵持5分钟后力竭,孟某坠楼身亡。
渠某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来后说没救了让渠某通知家属,之后渠某打110电话报警,警察到现场后认定孟某系高坠自杀,孟某母亲初某认可公安机关调查结果并要求不对孟某进行尸检。
孟某母亲初某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渠某给付死亡赔偿金382120元和丧葬费23937.5元,共计406057.5元,诉讼费由渠某承担。
渠某辩称,其对孟某的不幸离世表示哀悼和惋惜,但主张权利应合理合法。经过公安机关的全面调查,认定渠某的行为与孟某的自杀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及言行不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因素,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渠某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初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尊严及生命存续为内容的最基本人格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孟某作为成年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跳楼自杀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根据渠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与孟某醉酒后发生争吵的过程,渠某对孟某说“喝不了别喝”,孟某呕吐后进屋问渠某“为什么我喝多了你不管我”,渠某说“我不让你喝你不听”。二人酒后发生争吵也是孟某的死亡原因之一,渠某作为孟某的共同饮酒人,对孟某负有注意义务,且渠某与孟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理应互相多一些关爱和照顾,结合当时房内的私密空间仅有渠某和孟某二人的客观情况,孟某醉酒后情绪激动,渠某应对孟某进行情绪上的安抚,并给予孟某必要的照看并负有注意义务。
法院判定,渠某存在疏于对孟某照看的过错,且渠某疏于照看与孟某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事发后渠某尽力拽住了欲坠楼的孟某,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其已尽到救助义务,综合考虑本案各项因素,法院酌定渠某对孟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
2024年黑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8212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孟某死亡赔偿金应为764240元,2024年黑龙江省年平均工资为99007元,丧葬费应为49503.50元,合计813743.50元,渠某承担10%的责任应为81374.35元。
判决的核心理由:
三层义务叠加
这份判决在法律逻辑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院认定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三层义务的叠加,并非仅因 "救人失败":
第一层: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 渠某与孟某共同饮酒,在孟某醉酒呕吐、情绪失控的情况下,作为共饮人负有照顾、安抚的义务。渠某在孟某质问"为什么我喝多了你不管我"时回应"我不让你喝你不听",未及时缓和矛盾,反而加剧了冲突。
第二层:恋人特殊关系产生的照看义务。 双方系恋人关系,事发时处于私密空间内,渠某对情绪激动的醉酒女友负有照看义务,但其在情绪安抚上存在不足。
第三层:先行行为引发的救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005条,自然人的生命权受到侵害或处于危难情形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司法实践中,先行行为引发的救助义务是此类案件的重要法理基础。渠某的言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危险局面的升级,因而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作为义务。
10%比例是否合理?
支持者的理由
受害人自身承担主要过错。 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跳楼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施救行为已获肯定。 渠某在事发时第一时间抓住孟某、僵持5分钟至力竭,事后及时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这些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为"已尽到救助义务",并非仅因 "救人失败" 而被判赔,而主要是因为 "前期疏忽" 承担次要责任。
裁判比例具有先例支撑。 在同类案件中,10%-20%的赔偿比例是较为通用的裁判规则。例如,2017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的情侣吵架女方跳楼案,同样判男友承担10%责任;云南昆明共饮者酒后跳楼案,法院判共饮者承担20%责任。本案10%的比例处于合理区间。
反对者的理由
“注意义务” 的边界存有争议。 反对观点认为,男女朋友并非监护人,成年人对自己的极端行为原则上应自行负责。将 "没哄好情绪" 上升为赔偿责任,有过度扩张伴侣间法律义务之嫌,可能产生 "救了也白救,救不活还得赔" 的负面预期。
“先行行为” 的强度较弱。 渠某的言语("喝不了别喝" "我不让你喝你不听")虽有不当,但并非极端刺激(如"你去死吧"之类),先行行为的强度相对有限。相比之下,辽宁女子跳河案中,男友不仅未施救还销毁证据,被判30%责任;本案渠某积极施救却被判10%,两者区分是合理的,但仍有讨论空间。
综合判断
总体来看,10%的比例在法律框架内是合理的。这一比例既体现了受害人自陷风险的主要责任,也兼顾了对共同饮酒人和亲密关系人注意义务的要求。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渠某存在疏于照看孟某的过错,且该疏于照看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同时也肯定了其积极施救的行为。10%的次要责任比例,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
延伸思考
法院判决的10%责任针对的是渠某前期的疏忽(共同饮酒后未尽到合理照看义务),而非其后期的施救行为。法律明确区分了 "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 和 "救助失败的行为"——前者可能承担一定责任,后者不单独构成责任来源。只要一个人没有先行行为导致危险升级,单纯救助失败不会产生赔偿责任。因此,普通人遇到类似情况,积极施救不会被判赔,放任不管反而可能面临更高的赔偿风险。
当然,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该判决确实可能传递一种 "伴侣之间注意义务较高" 的信号,这本身是一个值得讨论的社会价值取向问题。但就 "施救是否会被判赔" 这一点而言,该案的判决逻辑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该判决的核心意义在于:在法律上,亲密关系和共同饮酒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注意义务,未能履行该义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这与救助行为本身无关,不会阻碍人们在危急时刻伸出援手。
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