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华亨网,是一个法律垂直网站,致力于传播法律,让更多的公民闻法、知法、守法。
在线留言
专业领域
法律资讯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名称描述内容

www.huahenglvshi.com

解决法律问题  上华亨网


周  律  师:132-1886-8766
周  律  师:189-1403-4198
刘  法  务:189-1553-6148
固定电话:0512-65101928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最高法民一庭:当事人主动申请鉴定时,法院需要从三个方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启动鉴定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7-08 | 8 次浏览 | 分享到:
是否启动鉴定,本质上必须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相关专门性问题缺乏判断认定能力的情况下,才会决定通过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查明该专门性问题的相关事实。司法鉴定为法院的辅助机关,法官因不具有特别知识而不能知晓的事项,须有专家补其不足,以达到正确判断之目的。因此,鉴定不是以当事人提出为前提,恰恰是以法官查明事实的需要为前提。为防止鉴定启动的随意性,实践中应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是否与案件有待查明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即该需要通过鉴定方能证明的待证事实是否为案件审理所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或者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程序合法性。
(2)是否必须要通过特殊技术手段或者专门方法才能确定相应的专门性问题,是否已经通过一般的举证、质证手段或者现有证据确实对相关专门性问题无法查明。实践中,一些当事人经常会通过启动鉴定来实现人为混淆视听、拖延诉讼进程或者其他不当的目的。对此,必须要对待证事实查明的方式进行考察,如果发现常规的方式完全可以查明的,则对当事人相关司法鉴定的申请不应予以准许。
(3)对于待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是否有较为权威的鉴定方法和相应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是否有明确充分的鉴定材料。
【解析】
司法鉴定启动机制是司法实践中确保事实查明和裁判公正的重要制度设计。以下从法理基础和审查要件两个层面对该司法观点进行专业解析,并结合实务操作要点进行说明:
一、法理基础
鉴定程序的启动遵循"法官认知有限性原则",其本质是法官审判权与专家辅助权的衔接机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0条,鉴定程序的启动需满足以下前提要件:
待证事实属于专门性问题(超出一般理性人的认知范畴)
该问题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
必须借助专门知识方能查明事实
该制度设计体现了司法权运行的谦抑性,既防范法官僭越专业领域擅作判断,又避免司法权过度让渡于鉴定机构。
二、审查要件体系化分析

(一)关联性审查(Relevance Test)

事实关联维度

需构建"争议事实-待证事实-鉴定事项"的三阶论证链条

典型案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承发包双方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当双方已就工程量完成签章确认时,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即缺乏必要性

程序关联维度

需审查是否涉及诉讼要件事实(如涉外案件中外国法查明)

特殊情形下可能涉及证据合法性审查(如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

(二)必要性审查(Necessity Test)

技术不可替代性标准

需排除"用经验法则可推断"的情形(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若病历明确记载违反诊疗规范,可径行推定过错)

区分"专业问题"与"法律判断"的边界(如医疗过错的认定属法律判断,不应交由鉴定机构)

证据穷尽规则

举证质证程序完成后仍存在真伪不明状态

示例:在文书鉴定中,需先行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确定检材的初步真实性

(三)可行性审查(Feasibility Test)

技术可靠性层面

审查鉴定方法的科学公认性(如亲子鉴定需符合STR分型技术规范)

注意新型鉴定领域的资质认定(如电子数据鉴定需经网信部门许可)

材料充分性要求

检材需满足同一性和完整性的双重要件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某商业秘密案件中,因保密需要采取"分段鉴定"方式
【相关案例】
(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关于当事人在本案中提出的鉴定申请是否应予准许根据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鉴定结论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需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后,再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当事人申请鉴定并不必然启动鉴定程序,人民法院仍需根据对相关事实的认定需要作出是否启动鉴定程序的决定。鉴定程序启动与否的关键在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相关专门性问题缺乏判断认定能力,而需要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查明该专门性问题的相关事实。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既要避免当事人滥用申请鉴定的权利,也要避免不当剥夺其相关的诉讼权利,一般应着重从以下四方面予以审查:一是关联性,申请鉴定的事项与案件有待查明的事实是否具有关联;二是必要性,即是否必须通过特殊技术手段或者专门方法才能确定相应的专门性问题,是否已经通过其他的举证、质证手段仍然对专门性问题无法查明;三是可行性,对于待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是否有较为权威的鉴定方法和相应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是否有明确充分的鉴定材料;四是正当性,鉴定申请的提出是否遵循了相应的民事诉讼规则,在启动鉴定之前是否已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以确保程序上的正当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联系我们的方式方法

1、直接到我们华亨律师事务所,当面委托或咨询。

2、通过我们的抖音、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现代信息化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3、通过华亨律师网,联系华亨律师事务所。

4、拨打华亨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

5、通过社会口口相传,“金杯、银杯,不如人的口碑”

姓名
邮箱
电话
内容
提交

在线咨询

周 律 师:132-1886-8766 

周 律 师:189-1403-4198 

刘 法 务:189-1553-6148 

固定电话:0512-65101928

联系电话
地点

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路北广场西区主力店8-12号

邮箱

huaheng@huahenglvshi.com

kefu@huahenglvshi.com

zwjlawye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