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华亨网,是一个法律垂直网站,致力于传播法律,让更多的公民闻法、知法、守法。
在线留言
专业领域
法律资讯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名称描述内容

www.huahenglvshi.com

解决法律问题  上华亨网


周  律  师:132-1886-8766
周  律  师:189-1403-4198
刘  法  务:189-1553-6148
固定电话:0512-65101928
民事诉讼
发包人破产,220万履约保证金还能全额“取回”吗?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09 | 1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作为一名民商诉讼三十年的老律师,我见过太多建筑企业在项目烂尾、发包人破产时陷入绝望。在实务中,很多承包人理直气壮地认为:“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履约保证金,这钱的所有权还是我的,发包人破产了,我直接行使取回权把钱拿回来,天经地义!”


然而,随着司法裁判尺度的不断收紧,这种“唯名义论”的观念正在被彻底击碎。今天,我想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入库参考案例——(2025)川民申1207号,和大家深度探讨一个在破产交叉领域的致命命题: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特定化的履约保证金,到底还能不能行使取回权?


从“优先取回”到“普通债权”,220万保证金的破产困局


这起案件堪称穿透审查“金钱特定化”的教科书级案例。案情并不复杂:成某芳、张某斌(实际施工人)向某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22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来双方因工程纠纷打官司,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盈公司应返还这220万。但就在执行前,某盈公司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


面对巨额保证金,承包人理所当然地向破产管理人主张行使取回权。但管理人毫不客气地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承包人不服,一路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法院一锤定音:驳回再审申请,220万保证金不能取回,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法院一锤定音:金钱“占有即所有”,未特定化不得取回


面对受让人的不解,法院给出了极具法理深度的裁判逻辑。


法院的核心观点非常清晰:金钱作为一般种类物,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行使取回权的前提是该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在本案中,这220万保证金并未达到法律意义上的“特定化”标准。具体表现在三个致命缺陷:


其一,账户未特定化。这220万中,有120万直接打入了某盈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另外100万虽然打入公司账户,但那是个日常经营账户,并非保证金专用账户。

其二,资金完全混同。账户内除了保证金,还有大量其他收支,根本无法把这笔钱从公司的大盘子里“拎”出来。

其三,丧失控制权。承包人把钱打出去后,没有任何监管、冻结措施,钱完全由债务人自由支配。


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不能仅以合同写了“保证金”、转账备注了“保证金”、或者对方账册记了“保证金”就认定特定化。既然没有特定化,钱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移给了债务人,承包人享有的仅仅是普通金钱债权。


三十年执业感悟:金钱质押的“护城河”必须筑牢


作为老律师,我对这一裁判导向深表赞同。这起入库案例确立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审查规则:在破产程序中,法律绝不纵容以“保证金”之名行“普通债权”之实。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将金钱担保的效力分为两类来界定:第一类是设立了专门的保证金账户,且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存入债权人设立的账户,这种符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十条的规定,能够主张优先受偿或取回;第二类则是像本案这样,资金混同于一般结算账户,权利人丧失控制权,这种在破产程序中只能“认栽”作为普通债权。无论哪种情况,“名为保证金”都不再是破产程序中的免死金牌。


在此,我也想给所有建工企业和债权人提个醒:在支付履约保证金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立保证金专户,并争取对该账户的共管权或控制权,保留好资金独立性的证据;而对于债务人破产后的管理人而言,面对保证金取回主张,应果断穿透审查账户流水与资金流向,用法律武器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法律的天平,永远倾斜于实质的公平与对程序正义的坚守。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9日发布。


联系方式
姓名
邮箱
电话
内容
提交

在线咨询

周律师: 189-1403-4198

岳律师 :189-1264-9748

周律师 :189-1553-6148

联系电话

  联系我们的方式方法

1、直接到我们华亨律师事务所,当面委托或咨询。

2、通过我们的抖音、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现代信息化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3、通过华亨律师网,联系华亨律师事务所。

4、拨打华亨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

5、通过社会口口相传,“金杯、银杯,不如人的口碑”

地点

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路北广场西区主力店8-12号

邮箱

huaheng@huahenglvshi.com

kefu@huahenglvshi.com

zwjlawye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