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主笔简介】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办理婚姻债务案件多年,经常听到当事人这样辩解:“借钱是对方个人投资,我没有签字、我完全不知情,这笔债跟我没有半点关系。”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自己没有在借条上面签字,配偶在外经营产生的巨额债务,一律属于个人债务,不需要共同偿还。
这起最高法案例库收录的上海再审案件,就打破了很多人的固有认知。同样一笔800万经营借款,一审、二审裁判结果截然相反,再审一锤定音,把夫妻共同债务的边界讲得十分透彻。
一、案件核心事实
何某琴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出借人陈某芬借款合计800万元,全部投入个人投资经营活动。后期资金周转断裂,无力归还借款。
出借人将何某琴及其配偶罗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全部借款。
罗某为公职人员,主张:案涉借条自己没有签字,对该笔巨额借款完全不知情;款项全部用于配偶个人经营,并未直接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应当认定为何某琴个人债务,自己不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夫妻二人共同归还800万元。
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改判债务仅由何某琴个人承担,罗某无需还款。
出借人不服二审裁判结果,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高院指令上海二中院再审本案。
再审法院重新核查全案证据发现:何某琴经营产生的收益实际用于家庭重大开支,包括购置房产、承担女儿高额海外留学费用。反观罗某,其个人固定收入有限,无法独立支撑买房、子女留学这一类大额家庭支出。经营收益已经实实在在惠及整个家庭。据此,再审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认定8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罗某需要共同清偿债务。
二、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
本案的关键不是“有没有签字”,也不是“借款直接花在家庭”,而是经营投资的收益是否回流、用于夫妻家庭生活:
1. 债务虽是以单方名义借入,钱款流向经营项目,没有直接转账用于买房、留学;
2. 但是经营获利之后,收益承担了家庭大额消费;配偶无法举证自有收入足以覆盖家庭高额开支;
3. 享受了经营带来的财富红利,就要对应承担经营失败带来的债务风险;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三、大众普遍法律误区
❌误区1:没有在借条签字=一定不用还债。
签字只是共债的情形之一。即便没有签字,如果投资经营收益用于家庭,依然会被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误区2:钱是拿去做生意,没有直接给家里花,就是个人债务。
法院不只看借款去向,同样看经营收益去向。赚钱用于家庭,亏损风险也由家庭共担。
❌误区3:夫妻一方有稳定工资,就可以直接排除共同债务。
需要看工资收入能不能独立支撑家庭全部大额开销。如果家庭主要财富来源于另一方经营所得,则不能免责。
四、周律师实务忠告
👉对于已婚经营者:
1. 大额对外借款,尽量书面写明债务用途;若属于个人经营债务,可和债权人书面约定仅为个人债务,与配偶无关;
2. 家庭账户与经营账户做好隔离,不要把经营回款频繁用于购房、子女留学等大额家庭消费,避免收益混同,牵连配偶。
👉对于普通配偶:
1. 高度留意另一半的对外投资、借贷行为;不要只享受经营带来的高消费、买房红利,忽视背后巨额负债风险;
2. 一旦涉诉,重点搜集证据:家庭各项大额支出资金来源;自身收入流水,证明家庭开支完全依靠个人薪资,并未享用另一方经营收益。
👉对于出借人:
借钱给已婚主体,优先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如只有单方签字,注意留存证据,证明经营收益实际用于对方家庭生活,为后续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做好证据储备。
婚姻财产制度讲究权利与义务对等。不能经营获利全家共享,一旦负债,就切割界限,全部推给举债一方。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22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