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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三十载律师手记:恋爱合伙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增值款怎么分?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17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执业三十载律师手记:恋爱合伙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增值款怎么分?

【专栏主笔简介】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处理婚姻家事案件三十年,经常碰到情侣婚前共同出资买房的难题。很多人默认:一起出钱买房,分手就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

  但最高法这份再审判决,直接打破了这个惯性思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二人最终没能结婚,不能简单套用投资逻辑,直接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增值收益。

一、案情速览

  王某与姚某恋爱,打算结婚。王某没有北京购房资格,双方商议共同出资购房,房屋只能登记在姚某一人名下。

  二人共同出资支付房款,房屋登记至姚某名下。后续双方感情破裂,没能登记结婚。

  王某起诉,主张按照自己的出资比例,要求姚某返还出资款,并且按比例分割房屋增值收益。

  一审、二审曾支持按出资比例享有增值。案件进入再审,最高法改判调整了分割规则:

   本案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购房,不是普通合伙投资买房,不能直接套用投资收益分配逻辑。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房屋使用、限购政策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金额,而不是直接按出资比例分增值。

二、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1. 区分:婚约目的购房 ≠ 普通投资买房

  普通合伙投资买房,双方按出资比例享有房产及增值收益。

  但本案双方出资买房的前提,是奔着结婚共同生活,属于婚约财产范畴,带有强烈身份感情属性,不能直接套用商事投资的分配规则。

  缔结婚姻目的落空,才产生返还财产的争议,不是合伙投资项目亏损、盈利的分配纠纷。

2. 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不等于出资方自动享有对应比例增值

  房产物权登记在姚某名下,物权归登记方。

  出资一方可以主张返还出资及合理补偿,但不能当然直接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全部房屋增值。法院要综合多项因素自由裁量:

①双方各自出资金额;

②房屋增值幅度;

③房屋由谁占有、使用、维护;

④当地限购政策对购房的客观限制;

⑤双方未能成婚的原因等。

3. 裁判核心原则:公平原则,兼顾双方利益

  最高法强调,不能机械简单处理。如果完全按出资比例分割增值,会忽略婚约财产的特殊性,容易造成利益失衡。法院要结合全案事实,酌情确定应当返还的款项,平衡双方的财产权益。

三、大众高频法律误区

误区1:只要一起出钱买房,分手就按出资比例分增值

✅律师纠正:要看购房目的。为结婚而共同出资购房,和纯粹投资买房,裁判规则不一样。婚约类案件,法院不一定支持按出资比例拿增值。

误区2:没有购房资格,出钱买房,分手也能分到对应房产份额

✅律师纠正:受地方限购政策限制,无法登记为产权人,物权上不属于你。你享有的是债权,也就是要求对方返还出资+合理补偿,不等于直接拥有房屋产权和对应增值。

误区3:只要转账记录有出资,分手就能全额拿回增值收益

✅律师纠正:转账出资只是基础证据。法院会综合房屋使用、维护、市场行情、婚姻目的落空等全部事实,综合裁量补偿数额,不是自动全额分配增值。

四、执业三十年家事律师实务忠告

1. 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有购房资格障碍的,务必书面约定

  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但一方无购房资格,只能登记在对方名下。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写清楚出资性质、房屋归属、分手时款项返还、增值如何分配,避免后续诉讼时,由法官自由裁量,结果不可控。

2. 分清款项性质:赠与、借款、婚约购房出资,完全不同

  转账时备注非常关键。是无偿赠与、借款,还是为结婚购房的出资,法律后果天差地别。大额资金往来,不要仅凭口头约定。

3. 分手维权,不要直接套用“投资分增值”思路

  如果是婚前婚约购房纠纷,起诉时不能简单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增值。诉讼请求、证据组织,要围绕出资、购房目的、公平补偿去构建,否则预期容易落空。

五、周律师手记总结

  (2022)最高法民再166号,是婚前共同出资、无购房资格、登记单方名下的经典再审判例。

  一句话记住裁判核心:为结婚共同出资买房,因限购登记在一方名下,未能成婚,不属于普通投资,不能简单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增值,法院结合全案酌情确定返还金额。

  婚前大额房产安排,千万不要只依靠感情。一纸书面约定,是防止日后财产纠纷最稳妥的方式。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9月17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