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作为一名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深耕了三十年的老律师,我见证过无数起因为“几垄玉米”、“一堵漏水墙”而引发的邻里纠纷。在实务中,当当事人为了证明损失金额而理直气壮地提出:“律师,给我申请个司法鉴定吧!”时,我总是会先给他们泼一盆冷水。
很多当事人笃信“鉴定出真知”,认为只要启动司法鉴定,就能拿到最有利的证据。然而,随着司法裁判尺度的不断务实,这种“逢案必鉴定”的观念正在被纠正。今天,我想结合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吉0524民初668号这起极具标志性的案件,和大家深度探讨一个核心命题:在小标的侵财案件中,法院究竟该如何审查鉴定申请的必要性?
为0.5亩玉米申请鉴定,法院果断按下“暂停键”
这起案件堪称基层法院运用“诉讼经济原则”的教科书级案例。案情并不复杂:村民董某丽与卞某珍是同村邻居。2022年秋收时,卞某珍私自将董某丽家耕种的长条地内两垄玉米(约0.5亩)收走。双方发生争吵并报警,调解未果后,董某丽将卞某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约1000元。
在立案时,原告董某丽申请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被偷玉米的价值。面对这个申请,柳河县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并给出了明确的裁定:不予准许。法院最终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国家粮食收购价格周报等客观数据,直接酌定亩产量为1500斤、单价1元/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50元。
法院一锤定音:拒绝冗余鉴定,平衡成本与效率
面对原告的不解,法院给出了极具法理深度的裁判逻辑。
法院的核心观点非常清晰: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性。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律关系简单的小标的案件,虽然双方对讼争标的物价值存在一定争议,但完全可以通过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或其他方式确定标的物价值。
裁判要旨一针见血:本案涉及的标的额较小,双方关于亩产量及玉米单价的争议差距并不明显。如果为了几百块钱的玉米启动司法鉴定,高昂的鉴定费用可能远超争议标的本身,这不仅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还会徒增当事人的诉累,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因此,法院综合庭审陈述及公安机关调查情况,直接以现有证据裁量定损,是合法且合理的。
三十年执业感悟:鉴定并非查明事实的唯一途径
作为老律师,我对这一裁判导向深表赞同。这起案件确立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审查规则:在小标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司法鉴定并非确定财产价值的唯一途径,更不是必经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将此类案件的鉴定审查分为两个维度:第一是“成本效益平衡”,当鉴定成本明显大于维权收益时,法院会优先采用市场价、当事人陈述等替代方式定损,避免“赢了官司却赔钱”的荒诞结局;第二是“争议可替代解决”,当双方分歧有限,且存在政府指导价、行业惯例等客观数据可供参考时,苛求鉴定反而会损害实质公正。
在此,我也想给所有面临小额纠纷的当事人提个醒:在提起诉讼时,务必理性评估鉴定成本与胜诉利益。对于房屋漏水、财物损毁等常见小标的案件,应优先收集并准备替代性证据(如市场交易记录、政府公信数据、维修报价单等)。不要盲目依赖鉴定程序,以免被冗长的流程拖累诉讼效率。法律的天平,永远倾斜于实质上的公平与对程序正义的坚守。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9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