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2.5万买干细胞,买卖合法吗?法院这样说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执业三十年,我见过太多"花钱买教训"的当事人。但像吴女士这样,花52.5万元买干细胞,最后法院不仅判合同无效、还差点连预付款都要不回来的案子,值得每一位关注健康的人认真读三遍。
这不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其裁判逻辑直接划定了干细胞交易的法律禁区,至今仍是全国法院处理同类案件的"标准答案"。
一、案情回顾:一场注定失败的交易
2018年4月,吴女士通过微信与上海聚仁公司约定,以3.5万元/份的价格购买30份人胎盘来源的干细胞,由该公司培养并提供场所进行人体回输。当天,吴女士支付了52.5万元预付款。
此后,聚仁公司仅交付8份干细胞便拒绝继续履约,也不退还剩余款项。吴女士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39.7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聚仁公司不服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直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干细胞买卖合同无效,聚仁公司返还剩余预付款,驳回吴女士"解除合同"的诉请。
同样的39.75万元要退回,但"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背后的法律逻辑,天差地别。
二、三条法律红线,条条致命
从业三十年,我习惯把复杂的法律问题拆解成"红线"——一条都不能碰。
第一条红线:《民法典》第1007条——人体细胞禁止买卖
这是最根本的禁令。《民法典》第1007条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干细胞来源于人体,具有独特的生物属性,不是普通商品。它不是流水线上的工业品,不是你花钱就能买来"消费"的。法律的态度斩钉截铁:人体细胞,不得作为交易标的物,任何形式的买卖行为一律无效。
第二条红线:《民法典》第153条——公序良俗原则
本案二审时《民法典》尚未施行,法院适用的是原《合同法》第52条第4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现在,《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以"公序良俗"四个字完整吸收了这条规则。
干细胞买卖为什么损害公共利益?因为干细胞直接输入人体,事关不特定个体的生命健康安全。将干细胞作为商品随意买卖、回输,破坏了国家医疗监管秩序,危及公众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这不是两个人的私事,是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大事。
第三条红线:国务院令第818号——从规章到行政法规的升级
本案审理时,法院依据的是《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这只是一部部门规章。按照传统裁判规则,部门规章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法院创造性地论证:该规章的立法目的与《药品管理法》等上位法一致,都是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规章本质上是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合同无效。
2026年5月1日,《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条例》(国务院令第818号)正式施行。这是一部行政法规,位阶远高于部门规章。它明确规定:干细胞临床研究必须由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开展,实行备案管理,不得向受试者收取任何费用。现在,违反818号令的干细胞买卖合同,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适用链条更短、认定更清晰,违法成本也更高:除了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还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资质乃至刑事追责。
三、合同无效≠合同解除:一个致命的认知误区
很多当事人分不清这两个概念。本案就是最典型的教科书式案例。
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本身有效,因为一方违约等原因终止合同效力。合同无效则是自始、绝对、确定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不需要当事人主张。
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判决解除——这是一个错误。二审纠正为合同无效,所以吴女士"解除合同"的诉请缺乏事实基础,被驳回。最终,法院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则处理:已经履行的8份干细胞双方不再互相主张返还,剩余39.75万元预付款全额返还。
四、三十年律师的忠告
对消费者:目前除造血干细胞治疗血液系统疾病外,其他干细胞治疗均未进入合法临床应用。市面上所有以"抗衰""保健""治病"为名义的干细胞买卖、回输服务,都是违规的。相关合同自始无效,你的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已经付款,立刻保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依据合同无效规则要求全额返还。
对企业:干细胞不是普通商品,不要碰。临床研究必须由三甲医院依法开展,普通生物科技公司、美容院没有任何资质。签了合同也是无效的,不仅要返还全部款项,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
法律的红线,从来不因你不知道而消失。53万买来的教训,希望你是最后一个。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1日发布。